Article 16
In force重点保护山体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开发建设。
重点保护山体限制建设区内不得建设与山体规划功能配套设施无关的项目,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二)军事国防、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等活动及其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