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丹东市区、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二)沿海地区是指本省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所辖沿海的县级行政区域;

(三)出海船舶是指在本省管辖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持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件的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

(四)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边境管理支队、边境管理大队、边境派出所、边境检查站。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