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边境地区居民应当加强牲畜家禽的看护管理,防止牲畜家禽进入邻国境内。发现牲畜家禽进入邻国境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移民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越界赶返或者自行索要。

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移民管理机构报告,不得变卖、藏匿、使役、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进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家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