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胡杨林内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设置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经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二)设置游览线路,引导游客沿线路参观旅游;

(三)旅游服务区的用水应当在林区外的指定地点取水;

(四)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和转运垃圾,并在远离林区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引导游客维护林区内的环境卫生;

(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管控措施,加强火源管控检查;

(七)除旅游观光车外,其他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林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