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予以指导、协助。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