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评价物业服务质量,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终止自行管理物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停车收费泊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方式、经营收益的用途和分配,以及财务管理主体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审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预算;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