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新建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的建设项目。

新建物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业管理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