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和管理本村公共设施;
(七)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八)依法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十一)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十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