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村民小组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审议村民小组组长的辞职请求;
(二)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终止村民代表资格,审议村民代表的辞职申请;
(三)评议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小组组长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决定村民小组的其他重要事项。
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