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急救医疗站(点)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或者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的伤病员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