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者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或者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