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规的配套具体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