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