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管理、考评、奖惩、退出等制度。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品牌建设,培育个人调解工作室品牌和矛盾纠纷市场化调解等工作品牌,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等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