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对依法设立并承接矛盾纠纷化解任务的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依法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