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推动在城市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周边、管线密集区等区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现有地下管线要结合管线改造需求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内。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