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和特点,建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急、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等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险情,采取相应排险措施,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等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订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