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生态环境部门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用区域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分类管理;
(三)发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会同数据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数据信息共享。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放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