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篡改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三)未经检验或者用其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检验;

(四)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五)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真、失效;

(六)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排放检验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