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