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争议;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