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仲裁活动,违反仲裁庭纪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二)故意损毁仲裁庭笔录等仲裁文书;

(三)对仲裁工作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四)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