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兼职仲裁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受聘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兼职仲裁员与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兼职仲裁员应当依法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