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有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康复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