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超比例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超比例招用人数给予奖励;对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