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