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法定义务;使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快递经营企业落实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责任。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快递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