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违法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