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加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快递经营企业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快递经营企业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应当告知风险。

快递经营企业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需经收件人同意,并告知快件投递的地址、免费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且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两次投递之间应当有合理时间间隔;投递不成功的,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作退回、改寄或者弃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