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以及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等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