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贡献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认定为“名誉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期间,依法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认定“名誉成员”应当由本人或者成员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监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由理事会对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规定。
名誉成员自愿退出,或者不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开展工作的,由本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监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由理事会对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终止其名誉成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