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居民小组可以终止其资格。
居民小组撤销的,由其推选的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居民代表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居民小组同意后不再担任。
居民代表出缺的,居民小组应当及时补选。居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居民委员会自居民代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