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3In force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认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罢免要求,按照原推选方式予以罢免。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照原推选方式补选。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