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特种车辆(艇)、器材和装备,用于石油化工企业、高层及地下建筑、隧道、大型桥梁等火灾扑救和灾害处置,对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优化配置或者增配。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