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需要进行解释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拟定不予解释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