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等召开会议研究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