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以及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形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