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相关部位或者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二)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生产、储存、装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安全距离内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