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难器材,并通过标识牌、图片或者视频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校外学生托管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民用建筑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