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生态修复、耕地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等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通信、市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特定领域相关专项规划,由市、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当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核对,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