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三)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四)数据处理者,是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可信数据空间,是指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具备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三类核心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