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鼓励和支持个人、组织依法依规以数据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数据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服务。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数据资产相关会计处理,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财务报表,科学评估和反映数据资产价值,推进数据资产评估与入表相关工作,强化数据资产会计信息披露。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