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不损害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规模、内容、保护价值、周边环境等状况,征求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专家意见后划定合理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二)擅自建设影响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安装影响遗存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种植影响遗存安全的植物;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遗存;

(六)擅自设置影响遗存风貌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

(七)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拆除遗存保护标志;

(八)其他严重影响、危害、破坏遗存环境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