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普查、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遗存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申请;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