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绿化、环卫、交通安全、公交场站、河道、防洪、人防、通信、广播电视等相关设施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