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在城市桥涵及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挖坑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品;
(三)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四)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
(五)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