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相关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相关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

相关设施竣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向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基础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