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擅自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七)擅自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八)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九)倾倒垃圾(渣土)、撒漏其他液(固)体物质、排放污(废)水;
(十)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
(十一)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