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养护、维修。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接受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将符合移交标准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管理权限移交至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养护、维修。移交前的养护、维修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人民政府决定接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的,由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管。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