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的林业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除外。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森林资源禀赋,可以确定林草工作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